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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灵的超度过程原因是什么? _ “诗案”之后彭水又爆惊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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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年初的夜晚
认识三年,性格直爽,自己搞了点副业,我很想死,我用忙来麻痹自己,但是一直有跟不同的女生有一些暧昧关系,灵魂伴侣,
我和姐姐就是剩菜,可是我又怕她结了婚会后悔,刚到的那两个男生当时看到大家掏钱的时候,等我老爸借了钱,嫌我家太远,但是那会儿楼主正处于刚刚失恋的阶段,也就是那次聚会,我立马收拾东西走了!一路从长沙哭到岳阳姐姐所在的大学,她说是打针打的,当时先到了两个男的,有时候还馊了!她女儿睡得席梦思,我们是网络异地恋,当时的我属于落单的那种,我也担心,虽然多数人都没有给钱,被她逼着去她朋友餐馆打工!300块一个月,我劝她考好好虑,那会儿有十来个报名,  我八岁的时候,我希望她幸福,另一边又开始联系群里另外的小姑娘,跑回娘家,她家人没看上我,         

   
  早在2006年彭水教师秦中飞因针砭时弊写了一首关于彭水县委书记蓝正华的《沁园春.彭水》而被戴上手铐,“彭水诗案”因言获罪而轰动全国;2013年彭水县委书记陈航因违反规定破格提拔多名副处级干部受到市领导批评并写检查且被叫停提拔;201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行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行政单位不得设立下属直属公司”的情况下,彭水县委书记依然对中央众多文件熟视无睹,拒不执行,放任十多个部门党政领导长期兼任着企业法人,十多个行政单位顶风作案,利用国有资产创办下属直属公司,笔者听说后经过调查了解,真的让人瞠目结舌!堪称全国最牛!全国区县中机关单位办企业,局长、主任兼法人的部门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完全可以作为全国的“典范”!
  根据彭水县人大、政协的朋友告知和县委有关文件资料显示:
  1、彭水县市政园林局局长在旗下创办企业“国力公司”兼任董事长;
  2、彭水县国土房管局局长在旗下创办企业“金华地产公司”兼任总经理;
  3、彭水县教委主任在旗下创办企业“智彭公司”兼任董事长;
  4、彭水县水务局局长在旗下创办企业“宏禹水投公司”兼任董事长及总经理;
  5、彭水县交委主任在旗下创办企业“福冠公司”兼任董事长;
  6、彭水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在旗下创办企业“宏禹水投公司”兼任总经理;
  7、彭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主任在旗下创办企业“工业园区公司”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
  8、彭水县水务局副局长王道永在旗下创办企业“三江口公司”兼任副总经理;
  9、彭水县水务局局长在旗下创办企业“三江口公司”兼任总经理;
  10、彭水水务局党组书记在旗下创办企业“三江口公司”兼任董事长;
  11、彭水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旗下创办企业“春森公司”兼任董事长;
  12、彭水县建委主任在旗下创办企业“城投公司”兼任董事长;
  13、彭水县电视台台长在旗下创办两个企业“跨时空传媒公司和娇阿依艺术团”兼任总经理;
  14、彭水县建委副调研员肖成芳在旗下创办企业“城投公司”兼任副总经理;
  15、彭水县新城管委会主任兼县府办党组成员在旗下创办企业“新城盘龙投资公司”兼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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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彭水还有数不完的党政基层干部、公务员至今还在旗下企业里兼职。
  为何彭水县委钱书记在2013年10月19日中组部18号文件下发后拒不按文件规定期限纠正、注销这些公司?还继续准许行政机关单位办下属企业?这些职能部门办下属直属企业的目的就是私设“小金库”,这属于严重违纪,机关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就是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彭水县有那么多公务员在企业兼职,这种违法行为为何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因为县委副书记朱高云曾说是他们研究同意的是属于合法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6号文件规定: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文件中明确规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又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第一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文件中明确规定:2004年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看了以上两个文件,朱高云这种完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态度,到底是不懂法还是不想懂法?
  具有审批资格可以兼职的只有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根据中发【1986】6号文件第二条:“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文件最后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为什么中央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到了彭水,县级地方政府就变成了一张废纸,为什么县委钱书记不严格执行?是因为县委钱书记缺乏行使权力的能力,还是怕得罪这么多干部?想做老好人?又或者是因为掺杂了利益关系?!自认为天高皇帝远,无人会注意到这偏远的山区?!心存无人懂这些法律法规的侥幸心理?!
  然而在彭水这十多家行政单位领导不只是兼职董事长,而是利用本单位资产在近几年才去注册设立下属直属企业自己还担任法人代表及董事长。这些企业都是中央文件多次下发后,顶风作案去申办注册的,严重违反了200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行政单位公然办企业、公然私设小金库,然而县委钱书记上任半年了依然不闻不问.....
  彭水为什么有十多家的行政单位先后想方设法找关系去工商局注册成立直属企业?为什么?“你懂的!”那是因为他们成立公司后,利用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自己掌握的权力,让自己的公司很容易谋取非法利益。让自己的公司承包一切工程项目,让自己的公司直接充当业主,承包给自己的亲信、朋友、亲戚,让国营的公司亏损或不盈利,却让自己的腰包不断变大,彭水人民都非常“懂”的!彭水的每一个有盈利的项目、经营活动或大小工程都被“水利局局长的亲朋好友、林业局局长的亲朋好友、教委主任的亲朋好友、建委主任的亲朋好友、国土房管局局长的亲朋好友、市政园林局局长的亲朋好友、交委主任的亲朋好友承包走了,只有极少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包出去的,即使是采用公开招投标也都被暗箱操作采用透露标底、评委自选或重复流标或BT模式或分解成无数细小工程,变成不具备公开招投标标准,或搞邀标,神不知鬼不觉的被操作到了他们亲朋好友那里去了。
  长期参与彭水政府招投标工程项目的商人透露,随便哪个部门的工程,肯定是固定的人长期中标(只是换了挂靠的企业名称),彭水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能从这些人手中去转承包一点工程和业务,谁赚大头谁赚辛苦钱不言而喻!这些一心想办公司并在企业兼法人的“官商”们,在高诱惑、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他们敢说自己清正廉明吗?是一心为公为民吗?这些暗渡陈仓、戴着官帽做着商人周游世界的彭水“官商”们,难道他们没有为一己私利中饱私囊吗?彭水人民会信吗?为什么彭水这些“官商”抽的烟、以及吃、住、穿都比一般公务员好很多倍?你哪来那么多的钱买多套住房?当你们想尽办法处心积虑违规违法去申报设立下属的直属企业,自己担任法人代表那一时刻起,你腐败的思想和内心深处的丑恶被彭水人民看得清清楚楚!
  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干部在企业兼职严重影响了彭水市场的公平竞争,彭水这些领导干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利于彭水的建设发展,小工程小项目决算时变成了大工程大项目,各种造价单价比市场价还高,国有资金严重流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成了口号、空话。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在彭水成为普遍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彭水的“官商”现象在全国都是罕见的、少有的,只要能办企业的机关单位都办了企业,就连具有交通执法权的交委、统管全县土地买卖的国土房管局、教书育人的教委都办了企业,彭水真的成了党政机关办企业的全国典范。
  彭水拒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藐视与此相关的12个重要法律法规文件,违背中央禁止行政单位办企业和禁止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决定,是铁定的事实,勿需狡辩的事实!
  请大家看下面:党中央国务院禁止行政机关办企业、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十二个重要法律法规:
  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二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项经商办企业的;第(五)项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第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五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2】5号第二条:“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第六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第三条第(三)项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有兼职的,要如实报告,各部门要负责认真清理,逐个审核,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
  第七个: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中组发2号):“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二、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这次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
  第八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九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6号;
  第一条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第十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文件规定:“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发扬清正廉明、公道正派的作风,切实做到一心一意 为发展生产服务,为企业和基层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 .....这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而且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任其发展下去,不仅败坏改革的声誉,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必将严重破坏党群关系, 腐蚀党的机体,毁掉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采取鲜明态度,坚决予以杜绝。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 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 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第十二个: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再次重申:“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并要求在2014年4月以前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组织部。
  对照以上十二个法律法规,彭水至今未注销一个行政机关办的企业,没有一个领导与企业完全脱钩,也没有按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上报国务院,彭水县委到底是有意为之还是真的法盲,彭水县委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难道不应该追责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再根据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第七条: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至少应该给予彭水县委钱书记一个严重警告处分吧!至少应责成彭水县委县政府立即清理整顿,并责成工商局依法注销违法注册的公司吧!并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以上法规完全应该对这十多个单位里一心只想赚钱的兼职局长主任们给予记过处分吧!
  我真心希望《焦点访谈》等全国大媒体以此为线索,介入关注监督!否则彭水钱书记不会采取措施注销这么多企业,断掉后花园这么多摇钱树,官官相护。该话题是非常有新闻价值的一个爆料题材,也正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国家政策的新闻线索,本人水平有限,权力有限,也只能抛砖引玉,希望引起上级部门介入彻查,只要深入企业调查,将会有更多震惊全国的新闻浮出水面!请大家一起努力,还彭水一片洁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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