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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退休老干部遭受刑讯逼供的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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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22: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叫陈红妹。男,现年84岁。广东省潮安县沙溪镇沙一管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潮州市公安局退休老干部。1951年入伍当志愿兵,隶属中南军区第四野战军,曾经荣立三等功二等功各一次,1960年荣获广东省公安厅“五好标兵”称号。1991年7月获时任公安部长陶驷驱授予“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一枚和证书。今天我抱着对党的信任,见到社会处处讲究司法公正,恳求有关部门为我伸张正义,使我含冤屈蹲牢房能得以昭雪!
  事情是这样的,1995年8月7号凌晨,潮安县天马旅游公司发生失窃。当时我值班,我及时拨打110报警和派出所及公司经理汇报,但被列为嫌疑。于当日被县公安局隔离。同月16日被该局收容审查。同月28号被县人民检察院拘传。1996年8月28号被逮捕。1997年3月27号以潮检刑诉(1997)12号起诉书指控犯盗窃罪。市中院于97年7月8号以潮中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我犯盗窃罪,判处死缓。我冤枉,我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7年10月29日以(1997)粤高法刑终字第9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事实不清,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1998年3月12号重新开庭审判,至1998年6月2号宣判该院(1997)潮中法刑字号第2号刑事判决,判我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4万,我再上诉!但省高院于1998年8月20号以(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由于我当时在发案后的几天里与公司经理和办案的工作人员分别在枫溪池湖酒家和潮州市锦利酒家等地喝酒,在酒后神志不清和受到他们的引诱、威胁、软硬兼施的情况下,才做在违背事实的“招供”。在侦查阶段受到的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我的儿子也受到牵连,遭受严刑拷打。残酷的手段,种种的刑罚,诸如“背剑”、“机吊”、“烫烟头”、“摩托软锁猛抽毒打”等等……我们都尝到。在揭阳监狱服刑12年,由于我劳动积极提前释放。十多年的事历历在目,其中的辛酸痛楚苦不堪言。办案人员说我利用值班之机,“窃取”公司财物,构成侵占罪。我是一个雇佣人员,没有管钱管物的实权,这是认定构成侵占罪的定性焦点,这侵占罪名从何而来?!这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定罪方式!!!律师说由于本案侦查机关没有做出现场指纹鉴定,没有作案工具,没有赃款赃物随案,律师说由于本案侦查机关没有作出现场指纹鉴定,没有作案工具,没有赃款赃物随案,这样的案件能成立吗?罪名能成了吗?自1995年8月7号法案我被隔离至二审终判1998年6月2号。律师说:“这无论按照老刑诉法或新刑诉法都应该认为本案的终结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了。”一个参与办案的人员对我儿子说出了这样的肺腑之言:“潮州上面就是专门要整你们父子,整你们就整你们,你想怎样?!”因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我的多次申述在这些当权者面前感到无能为力!几次开庭提审,使我陷入深思,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强权任意强奸法律,那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法律保护,但谁来保护我们的法律?我不相信枉法者能遮住昭昭日月,关系网能绑住朗朗乾坤!我虽坐监,但我认定一个真理,我冤枉我永远可以申诉,我可以寻找青天!!
  如今,法治社会的阳光照亮了我痛楚的心,更相信“有罪必有罚,受罚必有据,无罪必须纠,纠错必有法”的道理。为还我清白,给儿孙后代、社会亲朋好友有一个明白的交代。因此,期盼社会热心人士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明察秋毫、伸张正义,拨开云雾见青天,让含冤者及家人能抬起头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共产党还是有受冤者的青天!这是我的梦——盼昭雪!!
  此致
  万分感谢!
  含冤人:陈红妹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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